相關法令請參照紐西蘭移民法V3.100(英文版)

申請條件:

 a. 為了照顧在紐西蘭念書的子女,監護人於以下的情形可以申請監護人簽證:

   1. 此子女的年齡為17歲或17歲以下, 或是

   2. 此子女所註冊的課程為1 13 年級。

 b. 在任何時間,只能有一位監護人可以申請監護人簽證。

 c. 監護簽證申請人必須以照顧學生為唯一目的,並不得逾期居留或從事其他活動,如工作或讀書等。

 d. 如家庭內有一位以上的子女於紐西蘭就讀,適用此項法令的監護人只有一位。

 e. 如子女的簽證被取消,其監護人的簽證也會同時被取消。若學校因有監護人陪讀而接受學生註冊,但監護人未依規定至紐西蘭照顧其子女,此情況下學生簽證以及監護人簽證可能會被取消。

 監護人的定義:

監護人是指親生或養父母、遺囑指定監護人、或法院指定監護人。監護人必須是在台灣時即已照顧學生之人,並具有合法的照顧權利與義務。

 簽證效期:

持監護人簽證者可多次進出紐西蘭,並可停留12個月。若其子女的簽證效期少於12個月,監護人的簽證效期也將與其子女的簽證效期相同。

 簽證延期:

學生如被核發12個月以上的學生簽證,其監護人也可以申請延簽。移民官將視監護人是否依規定照顧其子女來核發12個月的延簽。

 財力證明:

監護人必須證明其有足夠的財力以支付合計每月紐幣1,000元的住宿及其他生活花費。如其住宿費用已繳交,每月生活費用證明則為紐幣400元。

 回程機票:

監護人必須提供回程機票,或證明有足夠的財力以購買回程機票。

 健康及品性要求:

體檢表:如超過六個月必須附上胸部X光檢 查表或超過 一年者需檢附全身健康體檢表(指定醫院)。

良民證:預計停留二年以上,才須提供 。

 

本網頁提供關於監護人簽證的中文基本資訊。若您想了解相關詳細資訊,

請參閱紐西蘭移民局之英文官方網站www.immigration.govt.nz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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